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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公告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调查机关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及出口国政府披露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罗地亚公司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对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一致,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o-Dihydroxybenzene (Catechol, Pyrocatechol)。
  三、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美国罗地亚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种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方法在公司生产、销售中一直延续使用,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美国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重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中的非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部分能够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实际交易情况。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实地核查中解释成本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及费用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时,未能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涉及成本计算的重要书面证明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公司对该部分证明材料进行了补充。调查机关最终接受了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
  调查机关对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调查机关决定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复审调查期内的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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