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7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邻苯二酚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
《期中复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7月29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
调查机关对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在复审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
《期中复审规则》,做出复审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