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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合规在建项目,对扩大内需具有明显作用,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优先支持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优质物流企业。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物流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等项目,可以参照贷款贴息规模给予投资补助。凡是申请贷款贴息的,不再安排投资补助;凡是申请投资补助的,不再安排贷款贴息。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以下统称“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物流市场规模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周边其他同类物流企业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市场份额分析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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