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环境保护技术示范(以下简称《技术示范》)是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先进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或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进行工程应用示范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制度,培育适应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机制;
(二)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实施细则、指南、规范等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制订发布《国家鼓励应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
(四)负责组织技术示范项目的筛选、评审,进行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省级以上技术评价机构的业务委托及指导;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区《鼓励目录》、《示范名录》的依托技术;
(二)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本地区技术示范项目;
(三)负责对国家确定的技术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筛选、立项及项目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技术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技术评价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与环境保护技术相关的管理工作或项目审批时,应当以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的结果作为依据。下列情况应当进行技术评价:
(一)《鼓励目录》、《示范名录》和环境保护奖励等依托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