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作用。要将《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以及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大合力。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之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案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需要由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