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惩处和预防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