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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第四条 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签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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