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 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职务及其他领导职务。
第七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单独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熟知董事会的职责和与此有关的公司事务,并关注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和每次召开的时间能否满足董事会充分履行其各项职责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的职责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十四条 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确保需要董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不延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应当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引导董事针对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发表个人意见。
第七十五条 负责组织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拟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七十六条 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由董事长本人或其委托的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第七十七条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
第七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考核合同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有关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九条 提名董事会秘书、提出其薪酬与考核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董事长负责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和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合理性、运作的有效性;必要时,董事长应当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第八十条 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第八十一条 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国资委、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董事长应当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该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 负责建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提示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公司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向监事会反馈。
第八十三条 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第八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按照既保证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又合理控制经费总额的要求,指导董事会秘书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经费方案,董事长负责审批该方案和各项经费支出,并确保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