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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 董事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可以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到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报酬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董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国资委、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经营、未经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者关联的业务;

  (六)不得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接受受聘公司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

  (七)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外部董事不得接受公司的馈赠;

  (八)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外部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应当达到国资委规定的时间;

  (二)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

  (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国资委、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如实向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十四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侵占公司利益所得收入必须退还公司,并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有关规定所得收入、福利和馈赠必须退还公司,情节严重的,解除其董事职务。同时,追究决定违规给予董事报酬、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的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履职未达到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资委的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并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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