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29号)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报告》(泰达荷银(函)字[2008]第3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