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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以下目标:大型煤矿(≥120万吨/年)95%以上;中型煤矿(120~30万吨/年)80%以上;小型煤矿(≤30万吨/年)60%以上。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标准制定

  (四)标准制定的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3.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4. 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 标准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

  (六) 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1.必备条件。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其中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采掘关系正常;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专业项目。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项目。小型煤矿还必须增加地面设施专业项目。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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