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三、划定要求
(一)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四、成果检验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素落实到规划图后,图上反映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相应用地指标范围内,做到图数一致。
(一)现状建设用地检验。图上反映的合法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现状面积,应与依法依规认定的规划基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