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工考办对统一颁发、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防伪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鉴定考核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鉴定考核费是工考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47号)等有关规定,向被鉴定者收取的费用,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以及理论知识补考费、操作技能补考费等。
第二十三条 收取的鉴定考核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鉴定考核费的支出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每年在工考委工作会议上报告收支情况,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鉴定前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培训与鉴定分开的原则,鉴定前培训由独立的培训机构承担。考生可自愿参加鉴定前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工考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承担鉴定前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经工考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工考办于每年印发报考通知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考委负责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收费、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作弊行为的被鉴定者,工考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试考核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伪造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工考办收缴其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至三年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