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2009年0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是工考委的办事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包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专家的聘任、委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