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格认证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人员,经工考办研究并报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质量督导员,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督导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四)现场调查等。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贯彻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场地、设备设施和考评人员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四)对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考办报告。
(五)被督导对象有下列情形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工考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阻挠有关人员反映情况的;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改正的;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工作纪律:
(一)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检查。
(二)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三)自觉遵守督导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近亲属关系或师生、师徒、同事等关系考评的督导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预鉴定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五)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佩带质量督导证卡,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任务完成后,证卡应交工考办统一保管。
质量督导员违反上述纪律,由工考办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