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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在调入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之前取得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证书,应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工考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予以核证,确定其证书的生效日期。

  (四)申请核证者须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证书,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核证审批表》(见附件)。经复核确认后,在证书上加盖工考委“证书专用章”予以核证。

  第八条 证书管理。工考办应严格执行证书领取、登记、发放、销毁等台帐制度,加强证书使用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考办负责对已核发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对使用假证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证书管理办法》(2000年6月3日工考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证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现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

 

调入时间

 

现从事工种

 

证书工种等级

 

取证

日期

 

证书

编号

 

申报单位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工考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工考委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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