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03月26日)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维护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劳社培就字[1999]2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证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每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对领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应认真核查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条 证书填制。工考办对考核合格者按程序报批后,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打印证书,确保打印质量。
第三条 证书盖章。工考办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盖章,确保印章加盖规范。
第四条 证书发放。证书填制盖章后,工考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专人持单位有效介绍信领取证书并签收登记。
第五条 证书遗失处理。持证者证书遗失或损坏,应持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到工考办申请办理证明。工考办核实备案后,为其出具证书证明,并注明工种等级、原证书编号、原发证日期等。
第六条 废证销毁。工考办指定专人对证书填制过程中的废证或收缴的假证等无效证书进行登记,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领导监督下销毁。
第七条 证书复核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须统一参加工考委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个人自行在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工考委原则上不予核证。
(二)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工考委审批并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