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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4.2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受理并核查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ODM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ODM认证证书的变更
  5.1以ODM认证方式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5.2 ODM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6.ODM生产厂的认证管理要求
  6.1 ODM 生产厂应保留与ODM制造商关于ODM产品认证及生产的相关记录,具体如下:
  1) 生产厂与制造商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2) 生产厂为其制造商生产ODM认证产品的相关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等。
  3) 制造商产品质量反馈记录(必要时)。
  4) 生产厂对ODM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5) 生产厂接受ODM制造商产品的记录,适用时包括:CCC认证标志、包装、铭牌等。
  6.2当ODM生产厂连续12个月未批量生产协议制造商的ODM认证产品,ODM生产厂应在1个月内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6.3 ODM生产厂有义务确保ODM制造商、持证人接受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ODM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
  7.1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的要求。
  7.2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维护认证证书有效性,并保证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7.3 ODM制造商/持证人应保留与ODM生产厂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7.4 ODM制造商/持证人在名称变更、地址搬迁,产品名称变更等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变化时,未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不得使用CCC证书及标志。
  7.5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接受指定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6 ODM制造商有义务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并应具备对ODM认证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7.7 ODM制造商应保留ODM生产厂认证产品接收记录。
  8.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注销
  8.1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ODM生产厂及制造商,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通知其整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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