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节水改造工程;
优质粮食工程;
动植物防疫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体系;
粮油储存设施和粮食烘干设备;
扶贫和以工代赈。
(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包括: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重点中医院建设;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
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四)生态建设工程。包括: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重点防护林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五)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六)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经常性支出;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投资地方配套项目的配套要求后,可用于地方自行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与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地方预算内投资资金等其他政府投资资金统筹使用,以形成资金合力。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地方债券资金项目安排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构成。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时,应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项目安排和资金落实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付按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要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对不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不予拨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挪用,防止造成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