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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18日 财建[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促进扩大内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

  附件: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促进扩大内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项目安排范围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持经济增长,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

  廉租住房建设;

  国有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

  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

  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包括:

  农村沼气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

  农村电网完善工程;

  农村邮政工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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