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检测机构应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此为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由国家认监委向生产企业属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通报,相关查处工作由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不符合信息由检测机构汇总后上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如抽样人员通过获证名单初步判断抽取样品有效,则应填写《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样品认证机构确认通知书》,寄往认证机构实施进一步确认。
获证名单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
1.11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要防止抽样环节和运输环节对样品造成污染。
1.12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保密义务,同时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同批次的产品委托检测。
2、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GB/T 19630-2005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3、检验项目
有机产品---蔬菜、水果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甲胺磷
| NY/T 761
|
2
| 对硫磷
| NY/T 761
|
3
| 毒死蜱
| NY/T 761
|
4
| 百菌清
| NY/T 761
|
5
| 甲氰菊酯
| NY/T 761
|
6
| 氰戊菊酯
| NY/T 761
|
备注:甲胺磷、对硫磷为禁用农药,不得检出;其他农药农残结果判定按标准中规定指标的5%作为限量值
有机产品---茶叶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氯氰菊酯
| GB/T5009.146-2003
|
2
| 溴氰菊酯
| GB/T5009.146-2003
|
3
| 氟氰戊菊酯
| GB/T5009.146-2003
|
4
| 氯菊酯
| GB/T5009.146-2003
|
5
| 三氯杀螨醇
| GB/T5009.176-2003
|
6
| 铅
| GB/T5009.12-2003
|
备注:农残结果判定按标准中规定指标的5%作为限量值
4、判定原则
4.1检验中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2检验中若因某一项目不合格而导致不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检验程序
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6.测试样品的管理及检毕样品的处置
6.1样品原始记录、买样发票(或其复印件)一并存档,封样入库。
6.2样品保存:在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明示的条件保存样品。检验完成后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至检验结果公布后3个月(或保质期内)。
7.复验程序
7.1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验。复验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1.1如认为检验结果异常的,首先须查找产生异常的技术原因并提供有关出厂检验记录,否则检验单位可不受理复验。
7.1.2如果样品测量误差的重复性或复现性很差,则复验时样品的测量误差与原检验结果数据可能出现相差较大的情况,这并不说明原检验结果数据是不合理和无效的。
7.1.3如复验结果与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结论并由受检单位承担复验费用;复验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由检验单位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