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启用部分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
(办发字〔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93号),国家林业局增设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在国际合作司加挂港澳台办公室牌子,植树造林司更名为造林绿化管理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更名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更名为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人事教育司更名为人事司。
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人事司、港澳台办公室印章,原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人事教育司、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管理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