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照《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
一、证书发放单位
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
(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
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二、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等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寄出空白证书,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须认真填写等级证书,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进行更换的,由证书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旧证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经批准方可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