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20分钟;
(二)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或者直接影响范围1万(用户×小时)以上;
(三)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
(四)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五)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六)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20分钟;
(七)地市级以下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情况:
(一)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
(二)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
(三)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
(四)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五)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六)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
注:“网络运行事故划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简要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送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基本情况(含事故影响范围):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事故处理措施:
附件3: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专题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送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状况: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事故影响范围:
事故原因:
事故处理过程:
责任认定:
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其他:
附件4: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时限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2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的口头报告后,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发事件通信恢复及保障情况每日报告”中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