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未按时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网络运行基础数据的;
(十)不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对网络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网络运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以及公共突发事件时,不执行网络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听从电信监管部门指挥、调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信部电[20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3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或通达某一国家的国际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1小时;
(二)5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三)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5小时;
(四)省际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
(五)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六)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七)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5小时;
(八)省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1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
(二)1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三)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
(四)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超过1小时;
(五)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六)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七)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1小时;
(八)地市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九)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期间等相关通信中断。
三、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