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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和资源瓶颈问题日益凸现,再生资源回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立足于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政策支持推动改造、提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城市为重点,率先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通过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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