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号)的要求,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见国土资年k32表),锑矿报表参照“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要制定钨、锑和稀土矿勘查专项规划,报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

  五、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2009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ОО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自治区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金属量,吨)

  稀土氧化物        

(REO,吨)

主采

综合利用

主采

综合利用

轻稀土

中重稀土

1

内蒙古

1300

400

 

25000

46000

 

2

吉 林

 

 

30

 

 

3

浙 江

300

50

15

 

 

4

安 徽

1000

 

400

 

 

5

福 建

2000

300

 

 

720

6

江 西

32200

1500

500

 

7400

7

山 东

 

 

 

1500

 

8

河 南

 

3500

1500

 

 

9

湖 北

 

 

200

 

 

10

湖 南

14200

1735

36000

800

 

11

广 东

2900

130

975

 

1500

12

广 西

1500

400

17300

 

200

13

四 川

 

 

120

24000

 

14

贵 州

 

 

1300

 

 

15

云 南

3500

 

4000

 

200

16

西 藏

 

 

100

 

 

17

陕 西

 

 

500

 

 

18

甘 肃

1500

 

2100

 

 

19

青 海

40

100

140

 

 

小 计

60440

8115

65180

25000

72300

10020

总 计

68555

90180

8232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