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
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法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27日、6月6日以及7月14日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8]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法发[2008]21号)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对涉灾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对于可能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对于有关部门已经协调处理过的案件,要慎重审查立案。当前,根据灾区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灾情比较严重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2009年3月23日
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
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
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现对涉及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相关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