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的试点城市应符合如下条件: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制度建设较为完备;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所辖地区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基数较大;地区劳动关系状况较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良好。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城市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报部里备案。
(二)设立网格。试点城市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2009年3月底前划分和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并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网格划分示意图。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试点城市应于200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四)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试点城市应于2009年5月底前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划分好的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等),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各类人员的监管职责,全面启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建立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试点城市应在利用其他部门或劳动保障系统内的现有数据形成初始化数据库的基础上,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深入到所负责网格,根据部里统一制定的信息采集标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采集,于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基本保证所辖地区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底数清、信息全。劳动用工基础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
(六)开发建设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试点城市应于2009年10月底前按照部里统一制定的信息技术标准,建成用人单位基本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2010年10月前;利用部里统一研发的核心软件整合现有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开发劳动保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并延伸至街道和社区工作平台,建成试点城市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人员培训。
(七)总结验收。试点城市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向部里书面报告阶段性试点总结,2010年12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并接受部里组织的最终考核验收。
(八)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2011年起,在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其他地区全面开展“两网化”管理工作,逐步在全国建成以“两网化”管理体制为核心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