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其中部分技术指标给出定量要求,其他指标未给出定量要求,具体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生产者应在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1.产品材质:
参见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
2.规格尺寸:
生产者应明确外固定支架的具体规格尺寸,尺寸大小及相应的公差要求,应参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根据临床使用的要求制定。根据临床要求制定的规格尺寸,生产商应能够出示临床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性材料,证明性材料中应包含该外固定支架的适用人群及使用部位。
3.产品耐腐蚀性:
外固定支架中不锈钢部件的耐腐蚀性应能满足YY/T 0149-2006《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中“沸水试验法”B级要求。
外固定支架中铝合金部件主要通过阳极氧化膜抵御外界腐蚀,故阳极氧化膜的性能决定了铝合金制件的耐腐蚀性能。铝合金制件的阳极氧化膜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8013.1-2007《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膜第一部份:阳极氧化膜》的规定。
碳纤维棒是由碳纤维丝拧合而成,暂不提出对耐腐蚀性能的要求。
4.整体配合性能:
在产品的研发阶段,建议参考ASTM F 1541-02《骨骼外部固定设备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中模拟外固定支架配合金属骨针固定骨骼的试验,评价外固定支架和配套使用的金属骨针的整体配合性能。主要采用的试验方法有扭转试验、轴向加载试验、四点弯曲试验、悬臂弯曲试验。通过上述试验,绘制出应力-变形曲线,确定外固定支架及其配套使用的外固定针所构成的外固定系统在静态测量状态下的抗弯强度、弯曲屈服强度、最大弯曲力矩等,以及在动态测量状态下,产品的疲劳强度等性能指标。首次注册时,建议在产品技术报告中给出这些数值。
5.部件力学性能:
在产品的研发阶段,建议参照ASTM F 1541-02《骨骼外部固定设备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中关于可调节夹、闭合环和开放环、直形杆(管)与可调节夹组成的局部组件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绘制出应力-变形曲线并确定出上述各部件的刚度、屈服强度、极限强度等性能指标。首次注册时,建议在产品技术报告中给出这些数值,并在注册产品标准中给出重要的性能指标,如:刚度、强度等。
6.各部件的硬度:
根据所选用的不同材质和加工工艺,确定出不同部件的硬度,一般经热处理的部件硬度应不低于45HRC。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一般应包括外观、尺寸、耐腐蚀性及硬度等;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性能检验。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1.首次上市的外固定支架产品应进行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按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
如通过与同类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可以论证该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优于同类已上市产品,则可申请豁免临床验证。
2.临床试验报告中应对外固定支架的适用范围、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和产品的禁忌症等内容做出明确说明。
3.临床试验中主要观察项目:
耐疲劳性能;
抗弯曲能力;
整体配合稳定性。
4.外固定临床周期
临床观察周期要长于骨愈合期。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YY 0466-2003《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的要求。
1.说明书内容:
(1)产品名称:
参见第(一)条“产品名称”的规定。
(2)商品名称:
如有商品名称,应符合有关产品商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名称应真实体现产品特点和企业特色,不得带有夸大产品宣传、误导使用的信息。
(3)注册证号:
核准的注册证号,如有变更情况的,应按变更后的注册证号编写。
(4)型号、规格:
产品型号中应体现出具体型号产品的临床应用部位,如:股骨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指(趾)骨分体式外固定支架、胫骨环形外固定支架等。
按照注册证核准的型号、规格填写,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型号规格的文字表述。
(5)执行标准:
按照注册证标注的产品标准进行填写,并应标注标准年代号。
(6)主要结构及性能:
附产品结构示意图,具体将注册产品标准中所列重要信息予以注明,尤其是安全性、有效性性能指标和产品构成部件,如: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等。
(7)适用范围:
参见第(五)条“产品的预期用途”的规定。
(8)注意事项:
应明确配套使用的金属骨针;
建议产品一次性使用。
(9)禁忌症:
严重骨质疏松患者;
伤肢有广泛的皮肤病患者;
不能配合术后管理的患者。
(10)使用方法:
根据临床需要选择适宜规格的外固定支架;
选择与要使用的外固定支架相配套的金属骨针;
使用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灭菌方法或选择符合要求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
将外固定支架与已固定在骨骼中的金属骨针进行连接,并且在必要时对骨折断端进行加压或撑开;
透视满意后将所有连接螺栓牢固锁紧;
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安装。
(11)运输、贮存方法:
外固定支架的运输和贮存方法应由制造者根据产品所用材质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一般应将外固定支架贮存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相对湿度低于80%的室内。一般在运输过程中外固定支架产品应包装完好,具有防雨、防震措施。
2.标签和包装标识:
参照标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YY/T 1052《手术器械标志》进行审查,说明书上应有相关标志的图示说明。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外固定支架的注册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制造商应根据上述原则,按照自身产品特点划分注册单元。一般情况下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与其他形式的外固定支架应按照不同的注册单元划分。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2)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性能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性能指标。
2.例如:注册单元中包含组合式外固定支架与单臂分体式外固定支架时,应选择组合式外固定支架作为典型产品。
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第二类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四)《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五)关于印发《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内容中,给出了骨科外固定支架典型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并简要介绍了骨科外固定支架的种类,同时对国内外产品发展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比较。
(二)产品的作用机理中,介绍了骨科外固定支架的工作机理。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三)列出了该类产品可参考引用的国外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相关的标准及法规要求,并综合考虑国外产品发展情况、产品特点和目前我国现有生产单位的技术条件,规定出了相应的技术指标。
(四)根据产品的临床应用情况,明确了产品的预期用途。
(五)产品的主要风险中,参照YY/T 0316-2003中附录D,逐项考虑骨科外固定支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和技术审查时的要点。主要对产品的维护、保养,正确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六)在产品的检测要求中,引用了《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并对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七)针对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特点,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产品的性能、禁忌症、注意事项、使用、保养、维护、贮存等项目做出了规定。
(八)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临床使用要求,对骨科外固定支架的临床试验、临床验证以及豁免临床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临床试验中重点观察项目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四、其它产品
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外的其它第二类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骨科外固定支架生产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充分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附件3: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气管插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气管插管产品,类代号现为686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气管插管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中可带有表示材质的描述性词语,如“PVC” 等,还可以根据产品结构,带有“有囊”、“无囊”等字样。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所用材料有硅橡胶、PVC(聚氯乙烯)等,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图1(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无套囊型产品由管体和连接接头组成,供临时性抢救使用,使用时间短,无法固定。有套囊型产品由管体、接头、套囊、充气管、指示气囊和单向阀组成。可以通过单向阀将套囊充起,套囊以一定压力与气管管壁卡紧,从而起到固定的目的。观察指示气囊,可以判定套囊内的压力并及时调整。
图1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略)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产品主要用于不能自主呼吸病人或手术中需要呼吸麻醉的病人。经鼻腔和/或口腔将气管插管插入至规定深度,插入位置可通过插管上的X线可探测组件在X线机的照射下确定。气管插管用注射器通过充气腔向套囊内注入一定体积的气体,套囊充起后,除了起固定作用外,还使插管外壁与气管壁之间形成密封。注射器拔下后,通过一个单向阀关闭阀门防止球囊气体外泄,医生可通过指示球囊的瘪下或鼓起的状态来监视气囊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拔管前,先对球囊放气,然后拔管。人体的生理结构决定了经鼻插管比经口插管要相应长一些。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1962.1-2001
|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828.1-2003
|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GB/T 14233.1-1998
|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试验方法》
|
GB/T 14233.2-2005
|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
GB/T 16886.1-200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
|
GB/T 16886.3-2008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
GB/T 16886.5-2003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 16886.6-1997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
|
GB/T 16886.10-2005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
GB/T 16886.11-1997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
|
YY/T 0313-1998
| 《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
YY 0337.1-2002
| 《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 》
|
YY 0466-2003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
YY 1040.1-2003
|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