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严重失信”指企业的违规行为单条或累计达到检验检疫规定信用计分12分以上的。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实时向企业通报。
  6.3“即时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12分,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即时布控实施期限管理,期限设定为1个月。如企业无再次违规,则期满后即时布控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6.4“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24分,但尚未达到列入黑名单程度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的监管措施。
  即时降级实行逐级递降管理。
  6.5“列入黑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36分的企业,或企业触及相应的信用信息条目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D级。
  6.6对企业实施应急管理必须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对即时布控和即时降级实行两级审核,即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初审、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复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三级审核,即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初审、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复审、本级机构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必须在诚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意见。各级审核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7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急管理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即时降级的企业应按照新的信用等级实施监管。对即时布控、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管。

7.监督管理


  7.1信用信息采集、初审、复审、终审人员应各司其职,职责权限清晰,分工明确。在诚信管理系统中,各级用户不得越级操作。
  7.2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应用等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7.3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含电子档案),定期整理并妥善保存信用管理记录。
  7.4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所知悉的信用信息对外公开。
  7.5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各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计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应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6各级信用管理的监督部门应对各部门信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对长期不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的,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更正,情节严重或拒不实施的予以通报。

8.附则

  8.1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