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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1.4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主管业务的信用管理规则的制定、调整和发布,通关业务司负责信用管理规则的汇总,以及信用管理的协调等工作。
  1.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直属局应指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和监督部门。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监督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质量稽查。
  直属局各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6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本机构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7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1.8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开发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

2.企业基础信息管理


  2.1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登记号、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产品种类等。
  2.2企业基础信息的录入分自动导人和人工录入。
  2.2.1对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中已有企业基础信息的,采用自动导人的方式,由系统定期自动导人。
  2.2.2对不能实现自动导人的,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工录入。
  2.3企业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础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3.信用信息采集


  3.1,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分值”(附2),将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记分的活动。
  3.1.1失信行为的记分分值分为2分、4分、6分、12分、24分、36分等六类。
  3.L2在同一信用信息条目项下,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主观程度,(连带、过失、恶意)分别设置1至3种分值。
  3.2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采集。
  3.2.1检验检疫机构各业务部门均可对列入信用管理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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