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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一)对A级企业重点支持,给予享受检验检疫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实施出口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便利措施;
  (二)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给予适当的优惠便利措施,适当降低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三)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四)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重新评定或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本辖区实际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视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失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所知悉的信用信息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
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统一和规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操作指南。
  1.2本操作指南中信用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管理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1.3本操作指南所指“企业”包括出口企业 (含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含口岸存储场地)、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等检验检疫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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