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
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于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利益相关的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地采集本规范第六条所列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审核,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载。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承诺,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较好履行承诺,产品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和周期评定。
“首次评定”指对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在纳人信用管理一定时间后,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对未经过首次评定的企业,按“未评级”管理。
“周期评定”指对已完成首次评定的企业,对其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在评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根据情况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