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09年3月18日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开展信用管理的内部规范性文件,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黑名单”管理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对外公布。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
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管理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相对人。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