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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4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分子式:-[NH-(CH2)5-CO]n-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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