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各地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制定专家“会诊”方案,组织做好专家“会诊”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或区域预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