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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不断提升煤矿班组长的安全素质,提高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2009年在全国煤矿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以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班组长是煤矿安全生产最基层的管理人员,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直接组织者。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反“三违”、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强化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对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业务管理能力,推动煤矿井下班组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

  二、明确培训目标,界定培训范围及对象,规范培训组织形式

  (一)培训目标。通过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至2009年底,力争在全国煤矿培训1万名以上班组长;通过推动全国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使各类煤矿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都能够参加安全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使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技能和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明显提高,煤矿班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各类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作业的班组长。各地也可根据辖区内煤矿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方面作业的班组长参加培训。

  (三)组织形式。班组长安全培训要在具有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分专业进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煤矿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市(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其他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或委托市(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或煤矿企业没有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数量较少、难以满足培训需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但要切实加强组织和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考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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