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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草种检验员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草种检验员考核申请表(式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粘贴二寸彩色照)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及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E-mail

 

电话/传真

 

从事草种检验

技术工作年限

 

申请类别

 

简历(包括工作、培训等)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检验员证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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