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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农业部公告
(第1196号)


  为加强草种检验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草种检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种检验员管理,规范草种检验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检验员,包括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和其他植物种子数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由农业部负责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章 申请、考核及发证

  第四条 申请草种检验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草原、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草种检验员考核,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分别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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