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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暨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暨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工作目标,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为了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新条例,现就开展有关宣传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集中宣传活动

  5月1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组织开展新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新条例。要把新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提高和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依靠群众和媒体对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此,对新条例宣传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张贴标语。5月1日前,各地要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集中的游乐场所、建筑施工场所等地张贴标语。推荐标语如下:

  1.“全面贯彻新条例,保安全、抓节能、促发展”;

  2.“关爱生命、关注特种设备安全,促进安全发展”;

  3.“抓好特种设备节能,促进节约发展”;

  4.“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推进特种设备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

  (二)发放招贴画。总局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印制新条例的宣传招贴画, 4月下旬下发各地。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自行印制宣传招贴画。

  (三)上街设点宣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于4月30日集中上街设点宣传新条例,宣传材料自行印制,可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就条例修改答记者问的内容(已刊登在中国质量报)。同时,可结合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型事故进行文字和照片展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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