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批复
(教高厅函[2009]13号)
西安交通大学、新疆大学:
你们《关于新疆大学招收本科生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请示》(新大校字[2009]13号)收悉。自2001年我部启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以来,西安交通大学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全力以赴支援新疆大学的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进一步推动对口支援工作,提高新疆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同意你们自2009年起实施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
联合培养的本科生由新疆大学负责招生录取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两校联合制定、实施;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西安交通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新疆大学在相关地区的专业招生简章中要说明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事宜;西安交通大学要对联合培养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管理。联合培养的专业和人数由你们两校共同商定,招生指标在国家下达新疆大学的招生计划总规模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