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对校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