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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正式设立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人事制度,强化岗位意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德、劳、绩、效统一考核的工资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履行其职责。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育事业费以学校董事会筹资为主,举办人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向学校注入资金。截止到2008年底,学校总资产达2.42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投入1.91亿元,流动负债2837万元,办学积累2214万元。净资产2.13亿元,固定资产1.83亿元。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所收学费、杂费作为学校办学经费补充,纳入事业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学校资产。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校办产业、引进社会资金和捐资、贷款等渠道,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二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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