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于近期启动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已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PET-CT集中采购工作。PET-CT配置医疗机构需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签订《PET-CT集中采购委托协议》(附件1)。
  二、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集中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成立PET-CT集中采购工作委员会。具体人选由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与各卫生厅局共同研究确定。
  三、我部负责建立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请各地按照《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和《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资质要求》(附件3)的有关要求,推荐专家人选并填写《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4),于2月7日前传真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同时送电子版)。
  四、请组织经我部批复同意2009年底前配置PET-CT的医疗机构填写《PET-CT配置需求表》(附件5),于2月16日前送达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同时送电子版)。

  有关附件表格可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网站(http://jzcg.medicalbridge.com.cn)下载。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联系。
  五、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六、联系人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李军

  联系电话:010-68792666

  传真:010-6879217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李宁
  联系电话:010-88393919
  传真:010-8839391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702室(100044)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PET-CT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2.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3.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资质要求
  4.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5.PET-CT配置需求表
  PET-CT技术参数需求表

  附件1
  PET-CT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67]20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承担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7]126号)等文件精神,就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包含经批准的配套医用回旋加速器)集中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PET-CT集中采购代理人,代理甲方办理与集中采购有关的事务,签署与集中采购有关的文件。甲方保证乙方签名与甲方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和配合乙方依法开展PET-CT集中采购;
  (二)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提交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
  (三)委托期内,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作出答复。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规范组织开展PET-CT集中采购工作;
  (二)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集中采购文件;
  (三)监督甲方签署购销合同、履行合同。
  四、其它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当对获悉的专家名单、评审过程等内容保密,任何一方泄密,由泄密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如有一方违背上述约定,另一方有权向卫生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反映,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本合同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卫生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
  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  区

核医学专家

影像医学专家

北京市

5

4

天津市

2

1

河北省

1

1

内蒙古自治区

1

1

辽宁省

2

1

黑龙江省

3

1

上海市

5

4

江苏省

3

2

浙江省

3

2

安徽省

1

1

福建省

3

2

山东省

3

2

河南省

1

1

湖北省

1

1

湖南省

1

1

广东省

3

2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1

四川省

1

1

陕西省

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1

合  计

42

31



  附件3
  卫生部PET-CT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资质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所在单位为经卫生部批复同意配置并已使用PET-CT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以独立身份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岁以下。
  六、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
  七、参加过部、省(直辖市、自治区)PET-CT、CT招标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