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之前,地方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8月31日之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项目户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项目户个人储蓄账户,并在《项目户花名册》“备注”栏目中填写储蓄帐号,并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每年12月31日之前,代理发放机构应将《项目户花名册》以及《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如发现项目户信息有误、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项目户发放奖励金,并填写《退出确认表》,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填写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项目户数和奖励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可根据近几年“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变动情况及占总户数比重的变化趋势、育龄妇女孩次等信息,预测下年度项目户数。并根据奖励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需求。
每年县级、地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之前,应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预测表》(见附件6),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项目户预测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下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信息跟踪报送制度。对项目户再生育子女、子女伤残死亡、获得扶贫开发、农业开发等资金、项目扶持的情况,应及时掌握并以一定形式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其按时录入“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户的资格确认以及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奖励资金准确、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应定期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存档,并定期进行电子文档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全员人口或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1.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申请表
2.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退出确认表
3.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及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4.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及奖励资金测算表
5.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6.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预测表
7. 填表说明
附件1: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申请表
___省(区) ____________地(市、州) 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村(居)委会 _____________村(居)民小组
项 目 | 姓 名 | 民 族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变动情况 | 照 片 |
育龄妇女 | | | | | | |
育龄妇女丈夫 | | | | | | |
按政策可生育子女数 | ____个孩子 | 现有子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____ 女孩____ |
子女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存活状况 | 是否亲生、收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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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避孕状况 | 育龄妇女 | | 育龄妇女丈夫 | | 避孕开始日期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
年 月 日 (盖章)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
年 月 日 (盖章) |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