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
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是指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上述地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内地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六)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八)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