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最近一段时期,不断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上有一些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的行动。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对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数量、项目见我部2009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