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269号)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7名,全部由出资者推选。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司每年召开4次董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分管本公司日常业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