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